檢疫局督查督辦工作管理辦法
檢驗檢疫局督查督辦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一、為切實增強*局黨組及局領導要求執(zhí)行力,確保政令暢通,結合*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督查督辦工作在*局黨組和主管局長的領導下,由*局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各分支局、辦事處、直屬單位和機關處室要確定一名專、兼職督辦人員具體負責本單位的督查督辦工作。
三、督查督辦事項落實情況列入績效考評內容,作為考核班子、考核干部的重要指標。
第二章 督查督辦工作內容及范圍
一、國家質檢總局決定、決策及工作部署需要督查督辦的事項,國家質檢總局領導批示和交辦的事項;
二、*省委、省政府決定、決策及工作部署需要督查督辦的事項,*省委、省政府領導批示和交辦的事項;
三、人大代表建議、政協(xié)委員提案的辦理事項;
四、*局黨組會議、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等做出的工作部署、決定等需要督查督辦的事項;
五、*局年度重點工作及階段性重大任務;
六、*局領導指示、批示和交辦的重要事項;
七、分支局、辦事處、機關處室、直屬單位的請示事項;
八、其它需要督查督辦的事項。
第三章督查督辦工作基本程序
督查督辦是一項重要而復雜的工作,要做好這項工作必須遵循立項、擬辦、交辦、催辦、辦結、反饋和歸檔等七個環(huán)節(jié)的工作程序。
一、立項:按照督查督辦工作界定的內容、范圍及時確定需督辦事項,并進行登記立項。立項要堅持一事一項的基本原則,一個工作部署或一項決策,立為一項。立項時要登記編號,填寫《督辦工作任務登記表》(附件1),以備存查。
二、擬辦:對所立事項,辦公室要及時提出擬辦意見,填寫《督辦事項審定單》(附件2),內容包括:承辦單位(牽頭單位、協(xié)辦單位)、承辦時限和工作要求等(其中,重大和復雜事項,應征求有關方面的意見),報請領導逐級審定。
三、交辦:待局領導對督辦事項做出批示后,將《督辦事項審定單》(附件2)交有關單位辦理,并由承辦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簽字確認。特殊情況、緊急情況也可采用其它交辦形式,并將交辦情況及時錄入《督辦工作任務登記表》'交辦'一覽中。督辦部門在交辦時要做到任務定量化、時限具體化、責任明確化。
四、催辦:為確保督查督辦事項能按時落實到位,督辦部門將在督辦事項應辦結前5-3天內采取填發(fā)《督辦事項催辦單》(附件3)、電話催辦或直接到承辦單位催辦等三種形式,對承辦部門加以催辦,并將催辦情況及時錄入《督辦工作任務登記表》'催辦'一欄中。
五、辦結:承辦單位在工作任務完成后,應及時向督辦部門提交《督辦事項報告單》(附件4)及相關材料,督辦部門將按照交辦時所提要求,對承辦單位的辦結情況進行審查,對不符合交辦要求的,要退回承辦單位補辦或重辦;對符合交辦要求的,及時將結果錄入《督辦工作任務登記表》。
六、反饋:一項具體的督查督辦任務完成后,要按照事事有結果,件件有回音的原則,及時將《督辦事項報告單》(附件4)及相關材料呈報批示領導閱知,做到批必辦、辦必果、果必報。
七、歸檔:督查督辦事項辦結后,應將各種有關的文字材料,包括領導批示、辦結報告、檢查反饋等整理歸檔,檔案保存2年。
第四章督查督辦事項辦理時限
督查督辦事項的辦理時限按工作部署、工作內容、領導指示的明確要求把握,一般情況下按下列規(guī)定時限辦結:
一、國家質檢總局、地方政府要求貫徹落實、辦理答復的事項,一般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
二、人大代表建議、政協(xié)委員提案,應按提案中要求回復時限前15日辦理完畢;
三、*局會議的決定事項一般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較為復雜的事項要在30個工作日內辦結;
四、*局領導指示、批示和交辦的重要事項,一般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
五、*局年度重點工作及階段性重大任務,按時間進度要求抓好落實。
六、分支局、辦事處、機關處室、直屬單位的請示事項,一般應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如請示事項涉及多個部門的,所涉及部門原則上應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并及時轉出。
如不能按時限完成,承辦單位要及時報請督辦部門延期辦理。
第五章督查督辦工作要求
一、督查督辦工作要遵循依法辦事、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注重實效、分級負責、注意保密的原則,發(fā)揚一抓到底的精神,及時、全面、準確了解和反饋有關情況。
二、要堅持督辦事項檢查制度。在督查督辦過程中,要根據(jù)不同工作內容運用不同的形式,對被督查督辦單位的工作進展和落實情況進行普遍檢查和重點抽查。
三、要堅持重大督辦事項集中督辦制度。對承辦部門反映難以按時辦結的重大或敏感問題,要深入承辦單位進行充分調研,分析存在困難的原因,提出克服辦法和建議。對帶有全局性的重要事項,可組成督辦組集中時間、集中人力實施集中督辦。
四、要堅持督查督辦工作協(xié)調制度。督查督辦過程中,督辦人員要加強與被督辦部門之間的溝通與聯(lián)系。對涉及多個職能部門的事項,在部門之間有意見分歧不能解決時,要做好協(xié)調工作。
五、要堅持督查督辦工作請示匯報制度。凡列入督查督辦的事項,都應形成明確的督辦結論。對在督辦過程中發(fā)現(xiàn)影響督辦事項落實的新情況、新問題,應如實向領導請示匯報以便做出決策。
六、要堅持督辦事項完成情況通報制度。在一定范圍內定期或不定期對各單位落實被督辦事項辦理情況進行通報,對落實好的予以表揚,加以推廣;對不足之處,及時指出,督促改進;對落實差的,要進行通報批評。
第六章 附則
本辦法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督查督辦工作管理辦法》(試行)(遼檢辦[2009]115號)廢止。
*局所屬單位、部門可參照制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