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管理責任制
貸款管理責任制
1、貸款管理實行行長(經理、主任)負責制。
貸款實行分級經營管理,各級行長在授權范圍內對貸款的發(fā)放和收回負全部責任。行長可以授權副行長或貸款管理部門負責審批貸款,副行長或貸款管理部門負責人應當對行長負責。
2、商業(yè)銀行各級機構應建立有行長或副行長(經理、主任)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貸款審查委員會(小組),負責貸款的審查。
3、建立審貸分離制。
貸款調查評估人員負責貸款調查評估,承擔調查失誤和評估失準的責任;貸款審查人員負責貸款風險的審查,承擔審查失誤的責任;貸款發(fā)放人員負責貸款的檢查和清收,承擔檢查失誤、清收不力的責任。
4、建立貸款分級審批制。
根據(jù)業(yè)務量大小、管理水平和貸款風險度確定各級分支機構的審批權限,超過審批權限的貸款,應當報上級審批。各級分支機構根據(jù)貸款種類、借款人的信用等級和抵押物、質物、保證人等情況確定每一筆貸款的風險度。
5、建立和健全信貸工作崗位責任制。
各級貸款管理部門應將貸款管理的每一個環(huán)節(jié)的管理責任落實到部門、崗位、個人,嚴格劃分各級信貸工作人員的職責。
6、建立離職審計制。
貸款管理人員在調離原工作崗位時,要對其在任職期間和權限內所發(fā)放的貸款風險情況進行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