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鍋爐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依據國信體育中心游泳跳水館,現有的鍋爐房設施設備隸屬于國家重要的特種設備,視為重要。為了使鍋爐設備安全、有效的運行,有效的預防鍋爐安全事故,杜絕重大鍋爐安全事故的發(fā)生,加強合理管理,確保鍋爐設備萬無一失的正常運轉,現將游泳跳水館鍋爐安全運行管理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如下。
一、鍋爐安全管理制度
1、認真學習和執(zhí)行當地技術監(jiān)督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做好安全防護工作。
2、負責鍋爐設備的運行操作要求
3、司爐工必須持證上崗,嚴格遵守鍋爐管理的各項制度。
及日常巡檢。
4、保持鍋爐設備和鍋爐房室內外環(huán)境的整潔衛(wèi)生。
5、鍋爐設備應統(tǒng)一向所在地技術監(jiān)督部門申領《鍋爐使用登記證》。
6、巡查項目應包括:爐體、控制柜和水處理裝置。爐體巡查每班至少檢查一次;控制柜、水處理裝置每周進行一次巡查;遇有特殊情況應增加巡查次數。
7、遇有下列情況,應加大巡查力度:
a)設備過負荷時;
b)設備經過檢修、改造或長期停用后重新投入運行或新安裝的設備投入運行時;
c)節(jié)假日及上級通知有重要任務時。
8、巡查設備時,對異常狀態(tài)要及時、正確處理,詳細記入《采暖(熱水)鍋爐運行記錄》,并向值班領導匯報。
9、發(fā)現設備缺陷或其運行不正常時,應及時處理。不能解決的要立即匯報單位領導并聯(lián)系鍋爐質檢部門進行檢修。
10、每年向技術監(jiān)督部門申請檢驗,經檢驗無隱患后方準許繼續(xù)運行。
11、鍋爐發(fā)生爆炸或重大事故,應保護好現場,報當地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二、鍋爐房現場環(huán)境安全管理
1、鍋爐房是動力重地,與鍋爐房無關人員不得隨便進入鍋爐房。
2、鍋爐房內設施和設備非當班人員不得動用。
3、無證司爐工,水質化驗人員不得獨立操作鍋爐,水處理設備進行水質分析。
4、對入爐燃料要注意檢查,以防危險品進入造成事故。
5、重大事故隱患,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并及時向主管領導報告。
6、鍋爐房內電氣、照明,電控設施不得隨意拆接,停爐后必須切斷電源。
7、鍋爐房內應照明充足,道路暢通,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8、接班前按規(guī)定巡視檢查各種設備,包括:水位表、壓力表、溫度計等運行情況,交接班時要核對運行記錄、清點用具,并詳細了解鍋爐運行情況。
9、嚴格執(zhí)行各項規(guī)章制度,認真學習鍋爐有關方面的專業(yè)知識,不斷提高水平,確保鍋爐安全經濟運行。
10、使用鍋爐單位要配備專職或兼職鍋爐安全管理人員,要經過考核,取得《鍋爐管理人員資格證書》,方能從事鍋爐管理工作。
11、接班人員按規(guī)定、班次和規(guī)定時間提前到鍋爐房做好接班準備工作,并了解鍋爐運行情況。
12、交接班者提前做好準備工作,進行認真全面的檢查和調查,保持鍋爐正常。
13、交接班時,如果接班人員沒有到達現場,交班人員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14、交班人員應向接班人員介紹設備運行、水質化驗和鍋爐排污等方面有關問題,沒有辦理交接手續(xù),交接人員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三、設備維護保養(yǎng)制度
1、鍋爐安裝、修理和改造應有具有鍋爐安裝資格的單位安裝。鍋爐安裝必須接受當地鍋爐安全檢查部門的監(jiān)督,經驗收合格后,由當地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發(fā)給使用登記證,方可使用。
2、為確保鍋爐安全運行,延長其使用壽命,必須堅持每天對鍋爐、管道和附屬設備進行日常維護、保養(yǎng)和檢修。
3、常壓熱水鍋爐投入使用后,使用單位不得擅自改變鍋爐結構、閥門和管路系統(tǒng)。
4、鍋爐設備是在不停爐的狀況下進行經常性的保養(yǎng),運行的常壓鍋爐實行定期內外部檢驗。
5、跑、冒、滴、漏的閥門要及時檢修或更換。
6、鍋爐運行時保持鍋爐本體清潔,無污垢、無滲漏,無銹和腐蝕,認真詳細地填寫設備維修保養(yǎng)記錄。
三、鍋爐房安全、衛(wèi)生制度
1、鍋爐房是體育中心設備要害部門之一,除鍋爐房工作人員、有關領導及安全、保衛(wèi)、工作管理人員外,其他人員未經許可不準入內。
2、當班人員要堅守崗位,提高警惕,嚴格執(zhí)行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3、禁止鍋爐房存放易燃易爆等其它雜物,所需裝用少量潤滑油、清洗油的油桶、油壺,要存放在指定地點,并注意檢查燃燒中是否有爆炸物。
4、鍋爐在運行或壓火期間,房門不許鎖住或拴住,壓火期間要有人監(jiān)視。
5、鍋爐房要配有滅火器材,認真管理,不要隨便移動或挪作他用。
6、鍋爐備品備件、操作工具應放在指定的地方,擺放整齊。
7、鍋爐房地面、墻壁、門窗經常保持清潔衛(wèi)生。
8、主管領導要定期、不定期地對運行記錄、環(huán)境衛(wèi)生進行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解決。
四、鍋爐工工作職責
1、按規(guī)定時間準時上班,做好交接班記錄,不得隨便離開工作崗位,有事請假。
2、嚴格執(zhí)行各項規(guī)章制度,精心操作,確保鍋爐安全經濟運行。努力學習鍋爐安全技術知識,不斷提高操作水平。
3、定期對鍋爐和附屬設備進行保養(yǎng),隨時檢查暖氣片和管道,保證正常供暖。
4、保證鍋爐房設備及室內外的環(huán)境衛(wèi)生,隨時清理爐灰,確保爐內外清潔,。
5、出現事故及時上報,實事求是的寫出書面事故報告,待調查清楚,分清責任后,對玩忽職守造成事故損失,追究其法律責任,情節(jié)嚴重者提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2篇 鍋爐房安全管理制度
(1)張貼“閑人免進”標志,控制無關人員進入,如工作需要,應進行登記后方可進入。
(2)嚴禁在鍋爐房附近堆放可燃物品,鍋爐房內嚴禁存放或烘烤可燃物品,嚴禁在鍋爐房內搭床睡覺。
(3)鍋爐房的工作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專業(yè)安全培訓,取得特種作業(yè)操作資格證書,持證上崗,并嚴格遵守鍋爐房的安全運行規(guī)程。
(4)每班都要堅持巡回檢查制度,了解設備的運行情況,按操作規(guī)程監(jiān)視水位、壓力、溫度等,根據系統(tǒng)的設計和運行要求,對有關設備進行調節(jié),并做好詳細記錄。
(5)工作人員堅守崗位,禁止在鍋爐房內喝酒、吸煙、娛樂、睡覺等,嚴禁擅離職守。
(6)對安全閥、壓力表定期進行校驗。經常檢查安全閥、壓力表、水位表等保護裝置,確保靈敏有效;發(fā)現設備及管線異常,立即上報并及時檢修。
(7)工作人員熟知單位報警程序及鍋爐房消防器材的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嚴禁將消防器材挪做他用。
(8)應急照明裝置保證正常運行。
第3篇 鍋爐間安全制度
1、非鍋爐工段工作人員及無關人員不得進入鍋爐房,外來參觀人員須經廠部同意,并有專人陪同,同時作好出入登記。
2、非鍋爐有關操作人員,禁止觸動或開啟鍋爐上各種閥門。
3、鍋爐頂部及爐體四周不準放易燃易爆雜物和烘烤衣物等。
4、當班司爐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如必須離開時,應經當班負責人同意,嚴禁打瞌睡和私分小小班。
5、司爐人員持有司爐操作證,否則不能單獨操作。
6、在工作時要集中思想,加強工作責任感,不得擔任與鍋爐運行無關的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開玩笑。
7、鍋爐發(fā)生故障時,當班人員有責任積極排除,如在交接班之際停止交接,在處理完后再交接。
8、按時準確記錄各種運行參數,禁止敲打壓力表、流量表和軸承斷油(或冷卻水)運行。
9、鍋爐全體員工應自覺執(zhí)行各項規(guī)章制度,司爐工有權拒絕任何人的違章指揮。
第4篇 水廠鍋爐工安全管理制度
(1)鍋爐的使用必須經質量監(jiān)督部門檢測,任何部門不得、 擅自同意使用。
(2)鍋爐工應持上崗證,有明確的操作規(guī)范,不準隨便請他人代班操作。
(3)鍋爐應實行定期檢測和定時檢修制度,檢驗不合格的鍋爐禁止使用。
(4)鍋爐工要落實責任制,任何情況下不準擅自離崗,要時刻注意氣壓情況、進水情況,嚴防發(fā)生爆炸事故。
第5篇 鍋爐房安全保衛(wèi)制度
1、鍋爐房是使用鍋爐單位的要害部門之一,除鍋爐房工作人員、有關領導及安全、保衛(wèi)、生產管理人員外,其他人員未經有關領導批準,不準入內。
2、當班人員要監(jiān)守崗位,提高警惕,嚴格執(zhí)行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和巡回檢查制度。
3、非當班人員,未經帶班長同意,不準開關鍋爐房的各種閥門,煙風門及電器開關。無證司爐工、水質化驗人員不得單獨操作。
4、禁止鍋爐房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所需裝用少量潤滑油、清洗油的油桶、油壺、要存放在指定地點,并注意檢查燃燒中是否有爆炸物。
5、鍋爐在運行或壓火期間,房門不得鎖住或閂住,壓火期間要有人監(jiān)視。
6、鍋爐房要配備有消防器材,認真管理。不要隨便移動或挪做他用。
7、鍋爐一但發(fā)生事故,當班人員要準確,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報告有關領導。
第6篇 高中鍋爐房安全操作制度
浦江高中鍋爐房安全操作制度
一、為確保鍋爐的安全運行,保證生產,當班司爐工必須嚴守崗位,聚精會神操作,操作期間要認真觀察鍋爐的各部件,發(fā)現故障及時維修,有問題無法解決,應立即向校領導匯報,不得拖延或扯皮。
二、當班司爐工不準擅自離開崗位,如發(fā)現擅自離開者,除批評教育外,扣當月獎金的30%。
三、當班司爐工不準睡覺、玩耍,嚴禁參加一切娛樂活動。
四、鍋爐最高氣壓不得超過0.5kg/cm2,最低氣壓不得低于0.4 kg/cm2,違者扣除當月獎金20%。
五、經常注意鍋爐水位,不得高于水位線或低于水位線,保持水位正常。
六、加煤時應注意檢查,防止鐵器進入爐膛,以免發(fā)生故障。
七、進鍋爐水必須進行處理,不合格水不得進鍋爐,做好必要的運行記錄。
八、各人分工負責的機械設備應保養(yǎng)好,定時加油,經常檢查,保持設備完好及清潔,保證鍋爐在運行中不出故障。
九、鍋爐部件機械設備,自己無法修理,應提前報告校領導,以免影響學生伙食正常供應。
十、鍋爐及堿水等設備必須定時進行維修檢查,加堿處理,做好必要維修檢查記錄。
第7篇 燃氣供熱鍋爐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1、鍋爐發(fā)生安全事故應按規(guī)定及時如實地向有關方面報告。發(fā)生事故時,除及時處理外,要保護好現場。
2、停爐超過4小時要迅速逐級報告主管領導,如實介紹事故發(fā)生前后的經過,不得瞞報、謊報或拖延不報。
3、處理事故時,應保持頭腦清醒,判斷準確,處理果斷。要首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處理事故先后順序原則是“先處理影響安全的重大事故,后一般事故”。
4、處理事故時,要對其他運行的鍋爐加強監(jiān)護,以確保安全。
5、運行人員遇有事故發(fā)生時,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6、對發(fā)生事故應做到“三不放過”,即: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過;職工沒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
7、在運行中不論發(fā)生任何事故,都應在事故消除后,將發(fā)生事故的經過原因檢查情況處理方法詳細如實地填入運行記錄。
第8篇 蒸汽鍋爐安全規(guī)章制度
(一) 司爐工崗位責任制
1、持證上崗,嚴格執(zhí)行鍋爐操作規(guī)程和有關的安全規(guī)章制度,精心操作,確保鍋爐安全運行、經濟運行,滿足單位供氣需要。
2、熱愛本職工作,堅守工作崗位,嚴格遵守各項規(guī)章制度,不擅自離開鍋爐房,努力學習業(yè)務技術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操作技能水平。
3、對鍋爐房內運行設備做到每兩小時一次巡回檢查,并準時、認真地填寫鍋爐及附屬設備的運行記錄,做到準確、清晰不漏項。
4、認真做好鍋爐及輔機設備、安全附件的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yǎng),并定期(一個月至少一次)自行作檢查工作,并作出記錄交管理人員存檔。對日常維護保養(yǎng)時發(fā)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處理,并向管理人員反映。
5、作業(yè)過程中鍋爐有異常現象,危及安全時應采取緊急停爐措施,并及時報告有關負責人,事故未經妥善處理,鍋爐工不得離開現場。
6、對任何有違反鍋爐安全運行的違章指示,應拒絕執(zhí)行,并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舉報。
7、協(xié)助鍋爐房管理員申報在用鍋爐的定期檢驗,并提前按“鍋爐定期檢驗規(guī)則”有關要求做好檢測前準備工作。
8、保持鍋爐房內清潔衛(wèi)生、設備干凈;儀表清晰,工具存放整齊,道路暢通,做到文明生產,安全運行。
(二) 鍋爐巡回檢查制度
1、當班人員每二小時(主管領導每月,管理人員每周)至少對鍋爐設備(鍋爐房內)進行一次巡回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填入運行(鍋爐安全運行)記錄。
2、巡回檢查內容:
①水位、壓力,蒸汽溫度在規(guī)定范圍內。三大安全附件、保護裝置和儀表靈敏可靠,無泄漏現象。
②受壓部件可見部位無鼓包、滲漏、變形、爐內燃燒工況良好、無漏水、汽。
③爐墻、爐拱、爐門、看火門無破損,完整牢固。
④管道、閥門無泄漏(包括內漏),閥門開關靈活。
⑤爐排及轉動機械無摩擦異常響聲,油位正常,軸承冷卻充足,并注入了潤滑油。
⑥鍋爐進水系統(tǒng)、出渣系統(tǒng)、煙灰系統(tǒng)、水處理設備。
3、如有異常情況,重大事故后必須增加巡回檢查次數,隨時掌握運行情況。
4、巡回檢查時應遵守安全規(guī)章制度,集中思想、看、聽、摸、嗅設備各方面情況。對各主要設備(含水處理)應繞周巡視。
5、巡回檢查中發(fā)現的問題,應及時記入運行記錄中,并匯報有關部門人員通知檢修人員及時處理,重大問題應報主管領導。
6、鍋爐房照明良好,道路通暢。
7、巡回檢查線路。
a 燃煤鍋爐
電控柜→壓力表,水位表→安全閥→自控聯(lián)鎖裝置→上煤裝置→爐排→燃燒狀況→爐墻(門)→出渣機→省煤器→鼓引風→煙風道→除塵器→水泵→儲水池→水處理設備(除氧設備)→排污閥→各類閥門→分汽缸→電控柜
b 燃油鍋爐
電控柜→壓力表、水位表→安全閥→自控聯(lián)鎖裝置→燃燒器→油壓力表→燃燒室→防爆裝置→進水系統(tǒng)→排污閥→煙道→尾部排煙溫度→日用油箱→過濾器→水處理→各類閥門→分氣缸→電控柜
(三)? 鍋爐設備維修保養(yǎng)制度
1、鍋爐專(兼)職管理人員對鍋爐設備維修保養(yǎng)負領導責任,制定大、小修改計劃及當月的維護保養(yǎng)計劃,將修理改造有關技術資料,存入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2、鍋爐重大修理、改造時,必須經法定的檢測機構按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進行檢驗。
3、設備日常維護保養(yǎng)由司爐工或維修工負責,定人定責、職責分明、及時消除隱患,不能消除時應向管理人員或主管領導報告。
4、設備一般每三個月小修一次,一年大修一次。
5、小修中,應對三大安全附件、閥門、儀表及自動控制裝置進行檢修,并檢查輔機各部位情況,更換已損壞的零件或消除漏油、水、汽現象。
6、鍋爐的大修,除小修項目外、應消除爐內積灰、水渣、檢修鍋爐受壓部件、輔機、修復破損的拱磚、爐墻、爐排和保溫層,還應清洗軸承箱并換油。
7、安全閥每周應手動放汽一次,每月自動排汽一次。壓力表每周沖洗存水彎管一次,水位表每班沖洗一次,水位報警器接班時試叫一次,連鎖保護裝置每班應試驗一次。
8、應將設備備件計劃、設備檢修記錄和事故記錄,存在檔案內。
9、鍋爐停用后應依照有關規(guī)定做好干法或濕法保養(yǎng)工作。
10、鍋爐長期停爐應向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申請停用報告。
(四)? 交接班制度
1、交班人員要做好本班的運行記錄,要清楚地記錄當班時所出現的情況以及處理措施,并注明是否處理完畢。
2、交班前應做好本崗位的清潔衛(wèi)生和設備檢查、擦拭工作。
3、交班人員要填寫好交接班記錄后,向接班人員講清要注意的事項。
4、接班人員必須提前一刻鐘到達崗位,做好接班準備,提前10分鐘接班。
5、接班人員要進行接班前檢查水位表、壓力表,核實鍋爐設備狀況、清點工具,如不相符,應在“內容摘要”欄中注明。
6、交班前或交班時發(fā)生的事故,由交班人負責處理,接班后的事故則由接班人處理。
7、接班人未到,交班人不得離開鍋爐房,不準將鍋爐交給接班前喝酒、發(fā)高燒或無證人員。
8、交接雙方人員應在交接記錄上簽名后,接班人員立即上崗,交班者方可離去。
9、保管交接班記錄,每月合訂后放入檔案內以備查閱。
(五)? 鍋爐水質管理制度
1、(蒸汽鍋爐、熱水鍋爐)運行時水質要求,必須符合gb15760-2001《低壓鍋爐水質》標準的規(guī)定。
2、鍋爐用水必須經過水處理設備進行處理,沒有可靠的水處理系統(tǒng)、水質化驗,鍋爐不準投入運行。
3、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建立水處理管理制度、化驗員崗位責任制、水處理設備運行和維護保養(yǎng)制度。
4、根據鍋爐參數和汽水性質要求,對鍋爐原水、給水、鍋水、回流水的水質及蒸汽品質定期進行分析?;灂r間、項目、數據均應詳細填寫在水質化驗記錄表上。
5、對額定蒸發(fā)量大于或等于1t/h的蒸汽鍋爐和額定熱動率大于或等于0.7mw的熱水鍋爐應設取樣裝置。對于蒸汽品質有要求時,還應設蒸汽取樣裝置。
6、水質化驗每兩小時不少于一次,并認真做好記錄,水質化驗異常時應采取相應措施適當增加化驗次數。
7、額定蒸發(fā)量小于等于2t/h,且蒸汽壓力小于等于1.0mpa的蒸汽鍋爐可采用鍋內加藥水處理,但必須做好加藥、排污和和清洗工作。
8、功率小于等于2.8mw的熱水鍋爐可采用鍋爐內加藥處理,但必須對鍋內的結垢、腐蝕和水質加強監(jiān)督,認真做好加藥工作。
9、對額定蒸汽發(fā)量大于等于6t/h的鍋爐應配置除氧設備。
10、專職或兼職水處理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頒發(fā)的相應資格證書后,才能從事相應的水處理工作。
11、水質化驗人員應熱愛本職工作,認真貫徹gb1576—2001《低壓鍋爐水質標準》,保證鍋爐經濟運行與安全運行。
12、對備用或停用的鍋爐及水處理設備,必須做好保養(yǎng)工作,防止鍋爐和水處理設備嚴重腐蝕及樹脂中毒。
13、蒸汽鍋爐和汽水兩用鍋爐的給水一般應用鍋外化學水處理、水質應符合下表規(guī)定。
項 目 | 給 水 | 鍋 水 | |||||
額定蒸汽壓力、mpa | ≤1.0 | >1.0 ≤1.6 | >1.6 ≤2.5 | ≤1.0 | >1.0 ≤1.6 | >1.6 ≤2.5 | |
懸浮物、mg/l | ≤5 | ≤5 | ≤5 | ||||
總硬度、mmol/l | ≤0.03 | ≤0.03 | ≤0.03 | ||||
總堿度mmol/l | 無過熱器 | 6-26 | 6-24 | 6-16 | |||
有過熱器 | ≤14 | ≤12 | |||||
ph(25℃) | ≥7 | ≥7 | ≥7 | 10--12 | 10--12 | 10--12 | |
容解氧、mg/l | ≤1.0 | ≤1.0 | ≤0.05 | ||||
溶解固形物mg/l | 無過熱器 | <4000 | <3500 | <3000 | |||
有過熱器 | <3000 | <2500 | |||||
so32-、mg/l | 10--30 | 10--30 | |||||
po43-mg/l | 10--30 | 10--30 | |||||
相對堿度 | <0.2 | <0.2 | |||||
含油量、mg/l | ≤2 | ≤2 | ≤2 | ||||
含鐵量、mg/l | ≤0.3 | ≤0.3 | ≤0.3 |
項目 | 給水 | 鍋水 |
懸浮物,mg/l | ≤20 | -- |
總硬度,mmol/l | ≤4 | -- |
總堿度,mmo/l | -- | 8—26 |
ph(25℃) | ≥7 | 10--12 |
溶解固形物,mg/l | -- | <5000 |
(六)? 清潔衛(wèi)生制度
1、鍋爐清潔衛(wèi)生工作是文明生產的重要內容,依靠司爐人員共同搞好。要求做到鍋爐房清潔、工具、用具、煤場、煤渣堆放整齊,消除泡、冒、滴、漏。
2、當班人員應打掃操作室衛(wèi)生,保持控制柜表面干凈清晰,液位計、電極壓力表、壓力表等清晰可見,對輔機設備、鼓引風機、循環(huán)泵、閥門、軸承座、電動機、等設備經常揩擦清潔。
3、保持爐前清潔衛(wèi)生,并做好設備周圍的環(huán)境衛(wèi)生,保持地面整潔,無積灰、積水、積油。
4、每周由鍋爐房負責人員組織清潔大掃除。
5、鍋爐房衛(wèi)生應達到下列要求:
(1) 清潔、道路暢通、工具用具、消防器材等擺放整齊;
(2) 鍋爐外表、附屬設備、操作臺等無積灰、無油垢;
(3) 溫度計等儀器清晰明亮;
(4) 鍋爐房內無雜物。
6、鍋爐煙塵排放應符合國家環(huán)境保護法規(guī)的要求。
(七)?? 安全保衛(wèi)制度
1、鍋爐房是重要部門,非工作工員與外來人員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進入鍋爐房內。
2、鍋爐房電器、照明設施應符合電氣安全規(guī)范要求,停爐后必須切斷電源。
3、對入爐的燃料要注意檢查,以防危險品(如雷管、鐵塊等)混入,造成事故;在清除爐渣灰時,要注意熄滅余火。
4、有機熱載體不得超溫、超壓運行,有機熱載體的出口溫度和出口壓力必須控制在核定的允許范圍內。
5、有機熱體鍋爐的檢修,必須嚴格執(zhí)行檢修安全規(guī)程和有關規(guī)定;焊、割動火作業(yè)應按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并有具體的安全措施。
6、維護保養(yǎng)好鍋爐房內的消防器材,不得擅自變動;司爐人員必須學會正確使用滅火器材,及時撲滅初起火災。
7、有機熱載體鍋爐壓力停爐期間必須有司爐人員監(jiān)視管理,以防意外事故發(fā)生。
8、有機熱載體(導熱油)著火時,嚴禁以水作滅火劑撲救。
9、低位儲存油罐與熱載體爐之間必須有防火墻隔離。
10、鍋爐房內的安全保護措施,非鍋爐房當班人員不得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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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 鍋爐房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一、目的
保證鍋爐安全、防止事故發(fā)生、確保用汽部門的正常供給。
二、工作內容
1、手動安全閥放汽或放水試驗,每周至少一次;
2、高低水位報警器、每月至少作一次報警試驗;
3、設備維修保養(yǎng)和安全附件試驗校驗情況,作好記錄,鍋爐房管理人員應定期抽查;
4、鍋爐運行期間,必須密切監(jiān)視水位、壓力和燃燒情況,正確調整各種參數;
5、鍋爐在運行中如發(fā)現壓力表、水位表、安全閥等其中一個安全附件失靈,或其它有危及鍋爐安全運行的異常情況時,應采取緊急停爐措施并及時通知部門;
6、水處理人員應持有勞動局核發(fā)的操作證書,嚴格按照操作程序正確使用水處理設備;
7、水處理人員應做好化驗記錄,確保水處理后的軟水、爐水指標符合規(guī)定的水質標準。
第10篇 進口鍋爐壓力容器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和《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實施安全質量許可制度的進口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中的鍋爐壓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以下統(tǒng)稱鍋爐壓力容器)。《目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以下簡稱商檢局)于實施前兩年公布。
第三條 《目錄》實施后,凡向我國出口《目錄》中的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外國廠商或其代理人(以下統(tǒng)稱申請人),須按本辦法規(guī)定取得勞動部頒發(fā)的進口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質量許可證書。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鍋爐壓力容器的外資企業(yè)應遵守我國國內的制造許可制度。
第四條 進口鍋爐壓力容器安全質量許可制度,由勞動部組織實施。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以下簡稱部鍋爐監(jiān)察機構)負責受理申請及證件管理工作。勞動部授權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檢測研究中心或認可有條件的檢驗單位(以下統(tǒng)稱指定檢驗單位)具體負責安全質量許可的審查、檢測和許可后的日常檢查等工作。
第二章 安全質量許可方式
第五條 進口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質量許可,分為“工廠許可”和“型式許可”兩種方式。
“工廠許可”主要是指通過對工廠的制造、檢驗條件和質量保證體系的審查和考查,確認其對產品安全質量的保證能力和程度。
“型式許可”主要是指通過對產品樣品的設計、制造和安全質量等的審查和檢測,確認該類型產品安全質量的可靠性。
適用“工廠許可”和“型式許可”的產品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鍋爐壓力容器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實施指南》(以下簡稱《實施指南》)中列明。
第六條 對《目錄》中的鍋爐壓力容器產品,部鍋爐監(jiān)察機構根據產品結構復雜程度和生產方式等的不同,確認安全質量許可方式。
對需實施“工廠許可”的產品可加施或改施“型式許可”,也可對需實施“型式許可”的產品加施“工廠許可”。
第三章 申請
第七條 《目錄》公布后,申請人即可向部鍋爐監(jiān)察機構提出進口許可書面申請,列明申請許可的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種類名稱、產品生產地點、安全質量許可方式,以及近期向中國出口產品情況(包括正在洽談貿易合同的情況)。
第八條 部鍋爐監(jiān)察機構在受理申請并確認許可方式后,通知指定檢驗單位向申請人寄送空白《申請表》和有關資料。
第九條 申請人必須按照要求向指定檢驗單位填報《申請表》,并提供所要求的文件資料。申請人所提供的申請表、資料與信函,均應用中文或英文書寫。
第十條 已獲得“工廠許可”的申請人,如改變生產地點或生產條件、質量保證體系有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申請許可手續(xù);已獲得“型式許可”的申請人,如生產地點或產品的設計、制造、驗收條件等有改變,也應重新辦理申請許可手續(xù)。
第四章 審查
第十一條 “工廠許可”的審查,包括對文件資料的審查和對工廠生產現場的檢查;“型式許可”的審查,包括對文件資料的審查和對產品樣品的全面檢測,必要時進行工廠生產現場的檢查。
審查工作由指定檢驗單位按照《實施指南》組織進行,部鍋爐監(jiān)察機構可派員參加。
第十二條 資料審查,主要審查申請人所提交的文件資料是否齊全、準確、有效,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是否符合樣品檢測和工廠檢查需要,以及控制產品安全質量的要求。審查結果不能符合要求的,由指定檢驗單位直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時改進、補送或中止審查;對符合要求的,可通知申請人提供樣品檢測或做好接受工廠檢查的準備。
第十三條 樣品檢測,是對樣品的材質、結構、強度和安全性能進行檢驗與測試。
第十四條 工廠檢查,主要是結合典型產品制造、檢驗和性能測試,對工廠的生產與檢驗條件、生產工藝和質量保證體系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五條 樣品檢測或工廠檢查結果不符合要求的,由指定檢驗單位直接書面通知申請人,詳細說明不符合的項目和檢測(檢查)結果;或者寄發(fā)補充通知,說明改進要求以及改進后重新送樣檢測或對工廠復查的期限。
第十六條 最終審查結果符合安全質量許可要求的,由指定檢驗單位向部鍋爐監(jiān)察機構報送審查報告。
第五章 安全質量許可證書與標志的審批和使用
第十七條 部鍋爐監(jiān)察機構在核準各項報告和資料后,報勞動部簽發(fā)相應的安全質量許可證書并商國家商檢局統(tǒng)一發(fā)布公告。安全質量許可證書及通知書,由指定檢驗單位寄發(fā)給申請人。
第十八條 申請人收到通知書后,按通知書要求提出所需安全質量許可鋼印標志的數量,并將安全質量許可產品的銘牌式樣和產品(或工廠)商標式樣寄送指定檢驗單位。安全質量許可鋼印標志由指定檢驗單位寄發(fā)給申請人。
第十九條 獲得安全質量許可證書的進口鍋爐壓力容器,應按照《實施指南》規(guī)定在每臺產品的銘牌或規(guī)定部位打上安全質量許可鋼印標志,并在產品的合格證明中附上安全質量許可證書復印件。
第二十條 安全質量許可證書自簽發(fā)之日起,四年內有效。有效期滿前四至六個月,原申請人應按本辦法提出書面申請復查、換證。未提出申請的,期滿后由勞動部商國家商檢局公告原安全質量許可證失效,原申請人應繳回安全質量許可鋼印標志。
第六章 許可后的檢查和監(jiān)督
第二十一條 獲得安全質量許可的《目錄》中的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到達我國境內時,按我國《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監(jiān)督管理辦法》規(guī)定實施產品安全性能質量監(jiān)督檢驗。
第二十二條 獲得安全質量許可的申請人,在向我國出口《目錄》中的鍋爐壓力容器時,須將產品的名稱、數量及我國的收用單位的名稱、地點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檢測研究中心備案。
第二十三條 指定檢驗單位應派員對獲得安全質量許可的鍋爐壓力容器制造廠的制造、檢測條件、產品安全質量和安全質量許可鋼印標志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的抽查。
第二十四條 發(fā)現申請人有下述情況之一者,由指定檢驗單位報請部鍋爐監(jiān)察機構同意后,通知申請人暫停使用并封存安全質量許可鋼印標志:
1.?進口產品,經檢驗有兩批不合格的;
(二)從制造廠抽封的樣品,經檢驗(包括擴大抽樣復驗有兩批不合格的;
(三)不遵守第十條規(guī)定或不接受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
請求恢復使用安全質量許可鋼印標志時,申請人應向部鍋爐監(jiān)察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在對制造廠或產品重新檢查合格或者確認其違反本辦法的做法已經得到糾正,并經部鍋爐監(jiān)察機構批準后,由指定檢驗單位通知申請人恢復使用安全質量許可鋼印標志。
第二十五條 發(fā)現申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指定檢驗單位報請部鍋爐監(jiān)察機構呈報勞動部批準后,吊銷申請人安全質量許可證書,并收回安全質量許可鋼印標志:
(一)擅自在未獲安全質量許可的鍋爐壓力容器上使用安全質量許可鋼印標志的;
(二)出具虛假的安全質量證明或數據報告的;
(三)不執(zhí)行第二十四條關于暫停使用并封存安全質量許可鋼印標志處理的;
(四)被通知暫停使用并封存安全質量許可鋼印標志超過兩年未恢復的。
吊銷安全質量許可證書,由勞動部商國家商檢局發(fā)布公告。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半年后,原申請人方可重新提出進口許可書面申請。
第二十六條 進口、銷售、安裝和使用無安全質量許可證書和安全質量許可鋼印標志的《目錄》中的鍋爐壓力容器,或偽造、變更、轉讓安全質量許可證書和安全質量許可鋼印標志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guī)予以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對我國依據本辦法派往制造廠執(zhí)行安全質量許可審查與監(jiān)督檢查工作的人員,申請人應提供工作上的方便,并協(xié)助辦理執(zhí)行公務所需的入、過境簽證手續(xù)。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應按照規(guī)定支付各項費用。
第二十九條 指定檢驗單位按申請人的要求對其產品的設計、制造和檢測技術等加以保密。
第三十條 實施本辦法所需的《實施指南》和各種有關表、卡,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檢測研究中心制定并呈報勞動部批準后公布執(zhí)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質量許可制度實施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第11篇 鍋爐房安全衛(wèi)生管理制度
一、目的
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強化安全管理,增強安全意識,消除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tài),特制訂本規(guī)程。
二、范圍
鍋爐房作業(yè)人員。
三、規(guī)程內容
(一)、設備維修保養(yǎng)制度
1、鍋爐設備的維修保養(yǎng)是在不停爐的狀況下,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修理。
2、結合巡回檢查發(fā)現的問題,在不停爐能維修時維修。
3、維修保養(yǎng)的主要內容:
①及時檢修損壞的水位表;②壓力表損壞、表盤不清,及時更換;③跑、冒、滴、漏的閥門及時檢修或更換;④轉動機械潤滑油路,保持暢通,油杯保持一定油位;⑤檢查維修上煤機、除渣機、爐排、風機、給水管道閥門、給水泵等;○6清除設備及附屬設備上的灰塵。
4、對安全附件實驗、校驗的要求。
①對安全閥手動放汽或放水實驗,每周至少一次,自動放汽或放水實驗,每三個月至少一次。
②壓力表正常運行時,每周沖洗一次,存水彎管,每半年至少校驗一次,并在刻度盤上劃指示工作壓力紅線,校驗后鉛封。
③高低水位報警器,低水位連鎖裝置,超壓、超溫報警器超壓連鎖裝置,每月至少做一次報警連鎖實驗。
5、設備維修保養(yǎng)和安全附件實驗校驗情況,要詳細做好記錄,鍋爐房管理人員應定期抽查。
6、主動接受市安全鍋爐部門檢查和檢驗,每年檢驗一次,檢查不合格的不能使用。
(二)、鍋爐房文明生產管理制度(含清潔衛(wèi)生制度)
1、鍋爐負責人必須認真組織實施鍋爐操作規(guī)程和各項規(guī)章制度,及時清除設備缺陷,保持鍋爐在額定參數內運行。汽、水、油系統(tǒng)跑冒滴漏應符合鍋爐設備無泄漏標準要求。
2、每班必須做好:①地面、門窗清潔衛(wèi)生;②保證鍋爐儀表清潔,水泵等設備無污垢;③地溝蓋和防護裝置完整;④地面無雜物,堆煤整齊。
3、設法減少鍋爐塵灰、爐灰和煤場對環(huán)境的污染,保持環(huán)境衛(wèi)生。
①爐灰堆放在規(guī)定場地,及時熄滅余火;②儲煤存放在規(guī)定場地,存放整齊,嚴禁煤灰混堆,定期灑水。
5、鍋爐房每周進行一次衛(wèi)生大掃除,保持設備整潔、環(huán)境清潔。
(三)、安全保衛(wèi)制度
1、鍋爐房是安全防范的重要場所,鍋爐職工必須對鍋爐房的安全保衛(wèi)、防火、防盜工作負責,認真執(zhí)行各項規(guī)章制度,規(guī)范操作。
2、鍋爐房是安全重地,非工作人員不得隨意入內。
3、上班期間要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
4、鍋爐房防火設備、滅火器材等,保證其安全可靠,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移作他用。
5、定期對鍋爐房進行安全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
6、對鍋爐設備存在的問題,要及時報告檢修,鍋爐不帶病運行。發(fā)生事故,當班人員要迅速采取措施,減少損失,并立即向領導報告。
四、附則
本制度自頒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第12篇 酒店鍋爐安全運行制度三
酒店鍋爐安全運行制度(三)
1.鍋爐安全操作規(guī)程及鍋爐生火前檢查工作
(1)檢查鍋爐內膽有沒有遺留物品、工具,爐內水垢是否清理干凈;
(2)向爐內注水,開啟放空閥,水位應在正常水位;
(3)檢查鍋爐安全閥、壓力表、水位計、溫度表是否正常;
(4)檢查爐體、人孔、手孔,各連接管及絲扣口有無滲漏現象;
(5)檢查日用油箱油位、軟水箱水位、供水泵、供油泵、空壓機及其他附屬機械設備等是否正常;
(6)檢查自動控制系統(tǒng)及聯(lián)動連桿是否正常;
(7)當完成以上檢查確認正常后,可按鍋爐操作程序進行點火。
2.鍋爐安全運轉管理
(1)鍋爐在運轉期間,應監(jiān)視燃燒情況及負荷情況,隨時調節(jié)燃燒情況以保持最佳燃燒工況;
(2)每班必須在負荷低的情況下.前后底部排污一次,由水處理工負責排放;
(3)每天深夜班在壓力2公斤左右時試驗低水位自動停爐一次;
(4)每班對油濾器進行旋轉2一3周,以保持油路暢通;
(5)日用油箱油溫不得超過70℃,軟水回水箱不得超過85℃,當超過上述溫度時應采取措施;
(6)相隔2小時,檢查各運轉設備狀況并記錄運轉數據一次。
(7)對夾層、地下室主要供氣管道、油庫,每班都要巡檢一次,并在值班簿上登記;
(8)周末要對所有設備及值班的工作場地進行保養(yǎng),搞衛(wèi)生一次。
3.下列情況之一出現時,應緊急停爐:
(1)水位控制器、蒸汽壓力表、安全閥失控;
(2)人孔、手孔、各種連接管失控;
(3)空壓機、鼓風機、油泵損壞;
(4)爐內有明顯異聲及蒸汽壓力急劇下降;
(5)煙溫急劇升高超過240℃,或突然升高30℃以上;
(6)發(fā)現設備運行已危及人身及設備安全;
(7)突然停電。